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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牡丹之歌》著作權案作出終審判決,岳云鵬不構成侵權!

來源:中興達集團—19年知識產權運營經驗,一站式商標注冊丨專利申請丨版權登記丨高新雙軟認定服務平臺    發(fā)布時間:2019-10-16    瀏覽次數:4011

近日,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(下稱眾得公司)與萬達彩視傳媒有限公司、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、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、岳龍剛(藝名岳云鵬),關于音樂作品《五環(huán)之歌》侵犯《牡丹之歌》改編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,駁回原告眾得公司的訴訟請求。

“啊~啊~五環(huán),你比四環(huán)多一環(huán);啊~啊~五環(huán),你比六環(huán)少一環(huán)?!甭犚娺@熟悉的歌聲,想必我們總會不由自主的哼唱起來。如今終審的結果讓大眾都松了一口氣,以后可以繼續(xù)聽小岳岳唱這首歌了。



據了解,《牡丹之歌》創(chuàng)作于1980年,由喬羽作詞,呂遠、唐訶作曲,蔣大為演唱。后在2018年,喬羽出具授權書,將音樂作品《牡丹之歌》的著作權之財產權、改編權、信息網絡傳播權、表演權、復制權以獨占排他方式授權給喬方,而后喬方授權給了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。

眾得公司認為,岳云鵬未經授權擅自改編《牡丹之歌》并用于商業(yè)演出,并在萬達公司、新麗公司、金狐公司拍攝制作上映于2015年7月的電影《煎餅俠》中作為背景音樂和宣傳推廣曲MV使用,其行為侵害了眾得公司依法享有的改編權。遂將其訴至天津市濱海新區(qū)人民法院,請求法院判令上述四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費用10.25萬元。

對此,被告萬達公司、新麗公司、金狐公司在答辯中提到,眾得公司僅是通過授權取得了音樂作品《牡丹之歌》詞作品部分的著作權,其無權主張曲或整體音樂作品的著作權。另外,《五環(huán)之歌》中的詞作品與音樂作品《牡丹之歌》的詞作品完全不相同,也沒有任何實質相似之處,屬于獨立的作品,具有獨創(chuàng)性。

岳云鵬則辯稱,其作為演唱者只享有表演者權,不可能實施所謂的“改編行為”?!段瀛h(huán)之歌》并沒有對《牡丹之歌》造成任何貶損或帶來任何不良影響,反而促使更多年輕人了解了經典老歌《牡丹之歌》背后的故事和寓意。

濱海法院經審理查明,即便《五環(huán)之歌》的靈感和素材來源于《牡丹之歌》,并使用了與歌曲《牡丹之歌》中對應部分的曲譜,容易使人在聽到這首歌時聯(lián)想到《牡丹之歌》,但該案并不涉及對《牡丹之歌》曲譜使用行為的認定,僅就歌詞部分而言,《五環(huán)之歌》的歌詞不構成對歌曲《牡丹之歌》歌詞的改編,故未侵犯眾得公司對歌曲《牡丹之歌》詞作品享有的改編權。據此,天津市濱海新區(qū)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眾得公司的訴訟請求。



眾得公司不服一審判決,上訴至天津三中院,請求撤銷一審判決,判令四被告停止使用電影《煎餅俠》第46至51分鐘有關《五環(huán)之歌》的背景音樂,停止《五環(huán)之歌》宣傳MV的互聯(lián)網傳播;四被告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.25萬元。
眾得公司上訴稱,作為音樂作品《牡丹之歌》的共有著作權人,有權單獨主張音樂作品《牡丹之歌》的改編權。盡管從法理上講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可以分別行使,但不意味著合作作者只能主張自己創(chuàng)作的那部分作品的權利,而不能對其他部分的作品主張權利。
此外,從歌曲《牡丹之歌》變成《五環(huán)之歌》,可以很明顯辨別出《五環(huán)之歌》保留了《牡丹之歌》的旋律,而歌曲所表達的內容從之前的對牡丹的贊譽之情變?yōu)閷ξ瀛h(huán)堵車現象的一種抱怨或者發(fā)泄情緒。作為《牡丹之歌》的著作權人,無論是詞作者還是曲作者,是完全有權利拒絕他人將自己的歌曲改編成其他內容或風格,或者用于其他用途,因為這種改編屬于對歌曲整體內容的改編,涉及的是歌曲的整體表達效果,必須獲得歌曲的作者,及詞曲作者共同同意才能夠予以改編。

萬達公司辯稱,詞作者喬羽授權喬方著作權的真實性無法確認,故眾得公司不享有案涉音樂作品《牡丹之歌》的訴權。此外,《牡丹之歌》不是合作作品,而是一個結合作品,音樂作品《牡丹之歌》詞、曲作者分別對其創(chuàng)作的部分享有獨立的著作權,眾得公司無權主張曲或整體音樂作品的著作權,也不能在整體著作權未受侵犯的情況下主張《牡丹之歌》的著作權。

新麗公司辯稱:1.同意一審判決,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。2.音樂作品《牡丹之歌》并不是合作作品,而是一個結合作品。音樂作品《牡丹之歌》詞、曲的作者分別對其創(chuàng)作的部分享有獨立的著作權,故上訴人沒有請求其改編權受到侵害的權利。

金狐公司辯稱: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請求駁回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,維持原判。事實和理由:上訴人僅是通過授權取得了音樂作品《牡丹之歌》詞作品部分的著作權,被控侵權音樂作品《五環(huán)之歌》中的詞作品與音樂作品《牡丹之歌》的詞作品完全不相同,也沒有任何實質相似之處,屬于獨立的作品,具有獨創(chuàng)性,沒有侵害音樂作品《牡丹之歌》歌詞作品的著作權。

岳云鵬辯稱,其僅為被訴侵權作品的演唱者,并未實施所謂的“改編行為”案涉行為與其無關。根據金狐公司與案外人滾石(文化)傳播有限公司之間簽署的《合作合約書》,能夠證明《五環(huán)之歌》系為電影《煎餅俠》創(chuàng)作的具有完整著作權的音樂作品,詞曲作者均為MCHotdog,演唱者是岳龍剛。作為演唱者的岳龍剛只享有表演者權,其作為鄰接權人,不可能實施所謂的“改編行為”。

法院經審理認為,《牡丹之歌》是詞、曲作者共同創(chuàng)作的合作作品,其著作權歸屬詞作者喬羽及曲作者呂遠、唐訶共同享有。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,該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應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,各個合作作者不能單獨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權。
該案中,喬羽授權喬方、喬方再授權眾得公司的授權書均載明,喬羽將包括涉案音樂作品《牡丹之歌》(合作作品)著作權共有權之財產權利之改編權、信息網絡傳播權、表演權、復制權以獨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銷地授予被授權人??梢?,眾得公司作為被授權人,對于音樂作品《牡丹之歌》著作權屬于合作作者共有,詞作者喬羽僅為著作權共有人之一應屬明知,故眾得公司不享有音樂作品《牡丹之歌》改編權。
此外,《五環(huán)之歌》與《牡丹之歌》的歌詞作品從立意到內容均不相同,《五環(huán)之歌》歌詞構成了全新的作品。因此,《五環(huán)之歌》沒有利用《牡丹之歌》歌詞的主題、獨創(chuàng)性表達等基本內容,不構成對《牡丹之歌》歌詞的改編,四被告人未侵犯《牡丹之歌》歌詞的改編權。
綜上,眾得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,應予駁回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法律正確,應予維持。據此,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原判。



終審判決雖然《五環(huán)之歌》并沒有對改編《牡丹之歌》構成侵權,但是并不是說所有的對歌曲改編都是不侵權的!改編他人作品應當注意合理使用,確認著作權人并積極溝通交流,尊重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。如今這類侵權案例層出不窮,甚至于盜用作品,據為己有,原作者辛辛苦苦創(chuàng)作的成果化為烏有,權益得不到保障。

因此唯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,第一時間健全自身作品合法權益,才是維護自身利益的不二選擇。原作者對于自己合法享有著作權的作品,應當積極地去進行著作權登記,在面對侵權行為時才有合理合法的武器去還擊從而保護自身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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